案件背景
原被告分别签订了销售商品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威海XX中心住宅三层XX号(共126平方米)住宅销售给原告,房屋总价款XX万元。威海XX中心项目系被告与山东威海XX公司合作开发,建成的房屋初始登记在山东威海XX公司名下,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分得相应的房屋(含案涉房屋),后山东威海XX公司与第三人签订了吸收合并协议,原山东威海XX公司仅为该房屋产权的名义登记人,第三人现为该房屋的实际登记人。原告完全按照上述销售商品房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约定履行完毕房屋买卖合同义务,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后,原告在该住宅内已经居住20余年,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协助办理房产证的义务,遂成讼。
律师办案思路
该案跨24年之久,区域建筑名称变更,房屋产权登记确权复杂,历史单据交割不清,都给案件代理带来不小的麻烦。非常好的是当事人保留当年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由此给案件带来转机并获得最终胜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