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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最终法院判决对方支付全部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以及利息

作者:时间:2023-10-2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43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至2021年,A公司与B公司签署劳务合同,A公司施工完毕后,A公司向B公司申请支付工程款,C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向B公司签发了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362665.75元。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A公司,A公司作为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现汇票已到期,A公司请求承兑时被拒,银行告知C公司付款账号无款支付。

A公司委托山东恩源律师事务所薛冲律师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B公司、C公司给付票据款241554.47元,并支付利息;2、B公司、C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法院认为,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案诉争的商业承兑汇票,系由出票人C公司签发,票据记载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背书连续,为有效票据。B公司作为票据收票人,收票后,依法将该汇票进行背书转让给A公司,A公司为最终持票人,汇票到期日后背书给银行进行托收,因出票人银行账户无余额被银行退票,致使持票人A公司至今未能取得票据款,其依法有权行使票据追索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清偿票据款,B公司、C公司作为票据债务人,依法负有向票据持票人支付票据款的义务。故A公司要求B公司、C公司支付票据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法院予以支持。B公司辩称的C公司是B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院认为C公司系B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该分公司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且本案诉争的票据也是该分公司出具,其应当依法承担票据责任,履行支付票据款义务。综上所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B公司、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241554.47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0元,保全费2333元,均由B公司、C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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