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6日,A公司、B公司签署《微信运营服务合作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推广策略服务、设计服务、其他服务等”服务内容,服务费为15,000元。后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项义务,将成果交付B公司并向其出具发票,但B公司至今仍拒绝支付服务费,已经违反合同约定。
A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15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微信运营服务合作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已生效,双方均应遵守,并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权利义务。根据合同第二条第4项付款时间约定:合同签署后,在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合格完成上月工作的情况下,次月20日前,甲方支付乙方上月基本服务费。”原告已经向被告提交了工作成果,并向被告出具了发票,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该月的基本服务费1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A公司人民币15000元。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258元,由被告B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