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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夫妻,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者:时间:2022-08-1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23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李某与李某某于2005年3月11日在乳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1年9月22日,他们夫妻两个成立了威海某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是李某,股东李某认缴出资额80万元,股东李某某认缴出资额20万元。2018年5月31日将该公司注销,公司注销登记申请表中,填写的是: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企业自领取执照后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这是他们夫妻二人说的谎话。2016年4月17日,他们夫妻二人以该公司的名义收取了赵某房款及装修款共计128,577元。乳山法院(2017)鲁1083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中有记载。2012年2月22日,他们夫妻两个成立了乳山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18万元,法定代表人是李某,股东李某认缴出资额466.2万元,股东李某某认缴出资额51.8万元。2021年11月10日,李某与李某某在乳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7年9月27日,乳山市人民法院做出(2017)鲁1083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威海某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和乳山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赵某款128577元及利息。2017年12月21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7)鲁10民终237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赵某向乳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乳山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做出(2020)鲁1083执359号裁定,因威海某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和乳山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从两被告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成立的两个公司档案材料中。

没有夫妻财产分割协议。而注册公司的财产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双方共有。即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该两个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的《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原则,夫妻股东持有的全部股权也应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两被告夫妻不能证明其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李某、李某某应对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0民终2375号民事案件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法庭支持其请求。

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李某某对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0民终2375号(一审案号: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3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113元,由被告李某、李某某负担。  

律师观点:

律师代理原告赵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股东持有的全部股权应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而公司实质充任了夫妻股东实施民事行为的代理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成立公司且不能证明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应认定公司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属于“一人公司”。公司法虽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本案中,威海某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乳山蓝色半岛义务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登记一直为李某、李某某,股东都为二人。但李某、李某某原为夫妻,且两公司设立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两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据此应认定两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李某、李某某。

被告李某、李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举证李、李某某婚姻登记档案中未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且两公司工商登记备案资料中没有李、李某某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李、李某某未举证证明其自身财产独立于两公司财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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