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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作者:时间:2024-04-1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13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12月9日22时28分许,被告人马某饮酒后驾驶鲁 XX号吉普牌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北园高架路由东向西行驶,后转入二环西路高架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经六路下桥,沿经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张庄路口北侧,于22 时 36 分许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马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0±3.9mg/100ml。同年12月21日,马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马某具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应从重处罚的情节,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的相应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因醉酒后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系从重处罚的情节,且不能适用缓刑,故辩护人提出对马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利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黄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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