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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抢劫案辩护

作者:时间:2023-07-1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36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5年3月2日20时许,头戴线帽和口罩,手持匕首至威海市环翠区青岛中路中国农业银行威海分行自助营业厅内,采用勒脖子、言语和持刀威胁的手段,强行夺取正在存款的被害人林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在此过程中,被害人林某某左手无名指被划伤。被告人于某某在逃跑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现金10000元发还被害人林某某。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该起抢劫罪的指控无异议,对于公诉机关所提供的抓获、出警经过、户籍年龄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搜查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经质证亦无异议,法院均予认定。

2015年1月11日7时许,被害人丁某在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经典百货北侧摊商银行自助营业厅内被一头戴线帽和口罩,手持匕首不明身份的人,采用勒脖子、言语和持刀威胁的手段,强行夺取现金人民币3900元。公诉机关指控该起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并要求以抢劫罪判处。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

2015年3月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住处搜查到的右侧有金属拉链的黑色外套、该外套与2015年1月11日案发现场周围录像中犯罪嫌疑人衣着的比对截图;

2015年1月11日案发后,案发周围步行街、光明路等特别是神龟馅饼店视频截图等视频资料;

被害人丁某2015年1月11日陈述:今天早晨6点55分左右,我在经典百货招商银行自动取款机前存款时,从门外进来一个穿黑衣服的男子,头上戴着头套,右手还拿着一把匕首,他用左胳膊从身后搂住我的脖子,右手拿刀带着我的脖子,把我的3900元抢走了,该男子身高1.74米左右,外地口音,不像东北口音,年龄30岁上下,头戴一个黑色遮住口鼻的头套,上身穿全黑色的休闲服,下身穿黑色的布裤子,鞋子没注意。

案件分析: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5年3月2日持刀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认定。被告人于某某犯罪后,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2015年1月11日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所提供证据的关联性、排他性等均提出异议,特别是截图时间与案发时间并不一致,在无其他直接证据的基础上,现有证据不足以形成一个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法院对公诉机关的该起指控不予认定。

判决结果:被告人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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