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述案件:
2021年5月和8月份,刘某某、张某某双方口头协商,张某某要求刘某某对位于泰安南开发区房屋进行装修,待装修完毕后张某某支付相应的装修款,双方达成口头承诺后,刘某某根据张某某的要求进行了装修施工并施工完毕,刘某某在微信中向张某某发送了装修明细和价款,要求张某某及时支付,但是张某某迟迟不予支付,刘某某以要求支付装修工程款诉至法院。
2、律师点评:
刘某某与张某某经口头协商,由刘某某对双方约定的房屋进行装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刘某某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并将施工明细及价款发送张某某,张某某也未提出异议,应当支付相应价款。刘某某要求张某某支付利息的请求,也符合法律规定。
3、相应建议:
建议装修合同往来中保存好相关证据原件,比如合同书、相关发票、收据、转账记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