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述案件:
2014年11月至2016年1月,姜某在中冶某公司处工作,工作期间约定姜某每月工资8000元,中冶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出具证明一份,并加盖有中冶某公司泰安项目部公章。后中冶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劳务费。姜某多次催要,中冶某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姜某劳务费,姜某以要求中冶某公司支付劳务费诉至法院。
2、律师点评:
根据姜某提交的由中冶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东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姜某受雇于中冶某公司从事相关工作,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姜某工作时间为15个月,劳务费应为12万元,事实清楚,中冶某公司应予支付,姜某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姜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证言,结合相关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认定姜某曾在诉讼时效内多次向中冶某公司主张过权利,因此,姜某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3、相应建议:
主张权利,一定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