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 1、形式条件 根据《破产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书面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破产重整);(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相关证据材料有:(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根据上述形式条件可知,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纠纷已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且申请强制执行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的,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需要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确认到期债权的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即“一判决一裁定”。 2、实质条件 根据《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如债务人申请企业破产,严格要求企业具有破产原因。破产原因分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外部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内部原因“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我国法律规定破产原因采取内外结合方式。但《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法律对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只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仅需具有外部原因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属于企业内部情况,债权人通常无法确知,因而不应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加以证明。 有鉴于此,《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后,可以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