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委托情形下,受托人过错如何认定。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全流程应尽到勤勉及忠实义务。依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有偿委托情形下对受托人上述义务的注意度及完成度要求较高。受托人过错的认定是一种主观判断,实践中要结合受托人各阶段的行为予以综合认定。受托人应履行的主要义务有:依照指示处理、亲自处理、妥善处理、注意特别约定或法律规定。同时,委托事务的差别会导致不同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对上述义务各有侧重。 (1)依照指示处理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其中指示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处理事务。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或者进行概括授权。通常情况下,涉及委托人重大利益的事项需进行特别委托。在诉讼、个人信息处理等特殊委托事项中,授权范围不宜进行扩大解释。二是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及方式处理委托事务。如委托人就买卖价格有特别指示的不得违背该指示进行买卖,受托处理个人信息的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等。委托人对某一委托事务有多项指示的,一般以最后的指示为准。受托人若依据自身知识及经验认为变更委托人指示能更好完成委托事务的,应征得委托人的明确同意。 (2)亲自处理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尤其是在有偿委托情形下,委托事务与受托人的人身依赖性更强。亲自处理既包括自行处理,也包括在履行辅助人的协助下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进行转委托。首先,转委托应具有必要性,较为常见的转委托情形有受托人因自身原因不再适合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直接处理委托事务遇到障碍、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更具专业优势等。其次,次受托人应具备处理委托事务的基本能力,包括次受托人的年龄、专业背景、从业年限等。同时,次受托人不应与委托人及委托事务存在利益冲突。 (3)妥善处理 有偿委托情形下,受托人一般为专业人员或职业人员,妥善性的判断标准会适当提高。司法实践中,妥善处理的共性标准主要有三点。 一是参与。受托人应全面参与委托事务的重要节点,承担处理委托事务的主要工作。如诉讼代理人参与立案、取证、庭审等环节,代购参与选品、比价、邮寄等环节。二是勤勉。受托人应积极完成委托事务,不应拖延、放任或者阻碍委托事务的完成。三是尽责。受托人应在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分析能力等,正向推动委托事务完成,反向避免可能存在的障碍或产生的损失。如进出口代理合同中,受托人应及时了解关税政策的变化,使得委托人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避免申报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