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由第三人提供保证并由债务人自身提供不动产抵押的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就为债务人办理了抵押登记注销并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其他抵押物担保的,保证人是否在相应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现参见《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第二款)“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的规定,在债权人无证据也没有主张在其解除抵押时,保证人承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当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