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作者:时间:2024-04-0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02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在开展融资性金融服务过程中收取的利息和费用的认定 为保障国家普惠金融政策的落实,保护借款客户、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中应当把握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没有明示的利息不予支持。利息及利率是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7条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2021〕第3号公告要求,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均应向借款人明示年化利率,贷款年化利率应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贷款人或其代理人与客户签订融资性服务合同时,未以明显的方式向客户提示贷款的年化利率,致使客户没有理解和注意到应支付的实际贷款成本负担,客户主张以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支付款项,超出部分不成为合同内容的,应当予以支持。这里所说的贷款年化利率,是一个实际成本的概念,以向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其中,贷款成本包括利息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服务费、保证保险费、融资担保费等各类费用。 二是,依法否定违反监管政策的利息约定效力。金融机构违反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规定,超出国家金融监管政策规定收取利息的,应当认定超过部分无效;违规向中小微型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承诺费、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管理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禁止或限制收取的费用,或者在发放贷款时强制搭售保险收取高额服务费用等变相增加企业隐性融资成本的,应当认定无效。三是,违规收取的利息和费用的处理。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违规收取的利息和费用,借款人主张依照《民法典》第561条、第670条的规定冲抵本金和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021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