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女,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锟,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武汉**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原告刘**与被告武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锟、张**,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房款差价**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9 月24 日起至被告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暂计算至2024年1月**日为**元);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2 年6 月27 日,原、被告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武昌区**路交叉口新建居住、公园绿地、复合公共停车场库及供应设施项目第 2 幢/单元 1 层(2)商号房(室)”商铺一套,预测建筑面积 51.54 平方米,套内面积49.3 平方米,公摊面积2.24平方米,层高 6 米,单价 ** 元/平方米,总价**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22 年 6 月27 日依约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元。
2023 年 9 月 24 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时,原告发现房屋一角2.7 米层高处出现拐角(水平投影面积约6.72平方米),且多出一面承重墙(水平投影面积约0.6 平方米),与购房合同约定的层高及房型不符,严重影响该商铺的使用功能,导致该商铺的出租机会和租金价值减损,且原告对无法使用的部分仍要承担物业费,给原告造成多方面的巨大损失。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第十六条“设计变更”约定“(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 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买受人不解除合同或放弃解除合同权利的,按本合同关于面积调差的相关约定执行”,第十四条“面积差异处理”约定“4.3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则按如下方式履行: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差异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差异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就其交付的房屋当中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的7.32平方米部分,应当向原告返还房款差价,其中预测建筑面积的3%即1.5462平方米部分,按照购房价**元/平方米返还**元;超出预测建筑面积的 3%即6.0922(7.32***4.35%-1.5462)平方米部分,按照购房价** 元/平方米双倍返还**元,共计应当返还 ** 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拖延至今未给出解决方案,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公司辩称,1.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房屋面积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无需返还房款差价。2022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的案涉商铺买卖合同约定的预测建筑面积为51.54 ㎡。2023 年 9 月 5 日武汉市房产测绘中心出具《武汉市房产测丈表(分户图)》,案涉商铺建筑面积为51.54 ㎡。且被告于2023 年 9 月 24 日办理收房手续时,未就案涉商铺面积提出异议。2.案涉商铺不存在设计变更,商铺实测面积符合面积测量规范,且原告购房及收房时均知晓承重墙存在并未提出异议,无权据此要求扣减房屋建筑面积并进行面积差异处理。2022 年7月17日原告家属与案涉项目营销人员沟通时,营销人员发送《2#楼商铺平面图》,平面图中用实线标明案涉商铺存在原告所述承重墙,案涉商铺并不存在设计变更情形,且原告收房时未对层高及房型提出异议。根据《房产测绘技术规程》相关规定,套内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是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上的位于建筑物主体结构内的建筑空间按全面积计算。案涉承重墙属于建筑物主体结构内,且拐角处层高为2.7 米,承重墙及拐角部分均应按照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案涉商铺的实测面积测量符合国家规范,原告无权要求在房产实测面积中扣减拐角及承重墙的水平投影面积,亦无权向被告主张面积差异处理。
原告刘**围绕其诉讼请求,被告**公司围绕其辩称意见均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在卷佐证。经过举证、质证、庭审调查,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 年 6 月 27 日,原、被告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路交叉口地块新建居住、公园绿地、复合公共停车场库及供应设施项目第 2 幢/单元 1 层(2)商号房,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武汉市房产测绘中心,预测建筑面积共51.54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49.30 ㎡,分摊共有建筑面积2.24 ㎡。该商品房层高为约 6 米。单价为** 元/㎡,总价款1,703,803元。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产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自行约定:1.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以上,3%以内(含 3%)的,双方同意根据实测建筑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2.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上的,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自知道之日起** 日内书面要求解除合同并办理解除手续,否则视为不解除合同。3.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则按如下方式履行:实测建筑面积大干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差异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差异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 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买受人不得将设计变更作为拒绝接受该商品房之理由。买受人已接收该商品房(包括视为交付)或实际使用该商品房,无论何种原因,均视为买受人已接受该商品房的设计变更。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买受人不解除合同或放弃解除合同权利的,按本合同关于面积调差的相关约定执行。附件十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出卖人已将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如下情况充分告知买受人,且买受人已签署红线内外不利因素提示及分楼栋特别提示,买受人对此均无异议。原告表示该条款系格式条款,被告未告知原告红线内外不利因素提示及分楼栋特别提示的具体内容。
同日,原告向被告全额支付上述购房款。2023 年 9 月 19 日,武汉市房产测绘中心出具《新建居住、公园绿地、复合公共停车场库及供应设施项目房产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其中武汉市房产测丈表显示案涉商铺套内面积49.30㎡,分摊面积 2.24 ㎡,建筑面积 51.54 ㎡。2023 年 9 月 24 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案涉商铺。原告认为交付的商铺多出一面承重墙及拐角层高下沉影响商铺使用,并提供一份 2024 年1 月29 日录音记录,对象为原告亲属杨**与被告员工张**,杨**:“政府原来的图纸没有这些占空间或者墙的吧”,张**:“有,就是按照原来的图纸做的,就是如果我们发现有这种情况的话就会把它优化掉,让他没有,如果是我们的图纸,我们就会把图纸改一下,就没有这个”,杨**:“那你卖我的时候要告诉我啊,我还去看过,当时都没有”,张**:“图纸上是没有,但是实际做出来出现这个问题了”,杨**:“就是图纸上原来是没有的”,张**:“图纸上显现不出来,因为这个问题肯定有,但是我们知道这个只能按照政府的要求来做,只能这样做,不能改动,就是这个意思”。原告认为该录音体现出被告承认实际交付的房屋中的承重墙和拐角下沉在最初合同图纸中并没有体现,被告则认为录音中体现出最初经审查的图纸就有承重墙和拐角的存在,被告是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关于承重墙。原告表示《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的房产平面图未标注承重墙,且被告亦未告知过该事宜。被告表示购房时销售已现场提供纸质宣传资料,该资料上的平面图已标注了案涉争议的承重墙,并提供一份房产营销人员与原告亲属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2022 年7 月17 日,微信名“杨总”向被告营销人员发送微信:“我买的那个我记得旁边有两个商铺连着的,2F 的 2 号的”,营销人员回复:“是的,跟您连着的铺子肯定没有了,因为您这个铺子也是早就卖了的……”并同时微信发送2#楼商铺平面图,该平面图中对案涉争议的承重墙用加粗黑色线条标出。原告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并对微信名“杨总”系其亲属的身份予以认可,但认为该聊天记录时间晚于合同签订时间,该平面图系宣传的户型图,应以购房合同的平面图为准。关于拐角层高下沉。被告表示拐角处局部层高下沉设置夹层系消防疏散通道所需,拐角处夹层虽导致层高减少,但仍高于《房产测绘技术规程》规定的 2.2 米层高,无须补偿面积差。庭审后,双方现场复测,原告测量的房顶下沉拐角部分的梁高为2.49米,顶高为 2.89 米,长度为 3.22 米,宽度为1.76 米;被告测量的离地高度为 2.89 米,长度为 3.2 米,宽度为1.72 米。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商铺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被告退还房款差价。被告提供武汉市房产测绘中心出具《新建居住、公园绿地、复合公共停车场库及供应设施项目房产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证明了实测房屋面积 51.54 ㎡与合同约定一致,无须退还面积差异房款。原告则表示诉请中的房屋差价包含房屋内的承重墙及拐角层高下沉不符合约定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导致的损失。案涉《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的房屋图纸系平面图,未标注承重墙范围,原告依据该图纸认为被告交付的承重墙范围超出合同约定,没有事实依据。根据通常预售商品房的购房流程,买受人在购房合同前应对房屋的户型图及承重墙有所了解,现原告未提供签订合同前的房屋户型图证据材料,提供的录音证据中亦未能体现出被告有变更初始房屋承重墙范围的行为,加之被告提供微信聊天证据证明在合同签订后向原告发送带有承重墙的商铺户型图时,原告并未提出异议,而且在该承重墙存在的情况下案涉商铺的实测面积均与预测面积一致,以上事实均不能支持原告的主张,故原告主张承重墙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采信。案涉合同约定的商铺层高 6 米左右,现拐角处存在夹层,导致该下沉处离地高度不足 3 米,实际上影响了原告预期的房屋使用空间利益,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该不利因素向原告进行了特别提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主张按照合同中规划设计变更的条款要求被告承担预测建筑面积的 3%部分按照购房价** 元/平方米返还;超出预测建筑面积的 3%部分,按照购房价** 元/平方米双倍返还的违约责任,但即使属于设计变更亦未造成实测建筑和套内面积的差异,故被告的违约行为不符合该条约定情形。因双方未约定局部层高不足时承担违约责任的标准,案涉拐角处的投影面积约为 5.6 平方米,仅以购房单价** 元/平方米计算该部分金额约为 185,124 元,但该部分房屋实际价值又受到面积、高度、空置位置等多方因素影响,故综合考虑拐角处实际高度不足约定高度一半,套内面积与建筑面积的转换,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万元。违约责任的根本原则为“损失填平”,在原告已经向被告主张房屋层高不足的损失后,再主张该损失的利息损失,属于加重被告的违约赔偿损害责任,对其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赔偿损失 ** 万元;二、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 元,减半收取计4,**7 元,由原告刘**和被告武汉**置业有限公司各负担**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