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A公司与T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签订了一份《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就某项目进行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作。协议中明确了设计费用及分配方式,A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设计任务,并交付了相关设计图纸。
A公司声称T公司已通过诉讼和执行方式领取到全部设计费,但多次催要设计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设计费1076327.24元及逾期利息62622.11元。
T公司辩称,双方对各自完成的工作量并未进行最终确认,付款条件尚不具备。
判决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
1. T公司向A公司支付设计费599761.15元。
2. T公司向A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599761.15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62622.11元为限)。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对各自完成的工作量存在分歧,导致对设计费用的支付产生争议。A公司主张其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设计任务,并提供了相应的设计图纸,而T公司则认为双方未对工作量进行最终确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参考了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以及相关仲裁裁决书,对双方的实际工作量进行了认定。法院认为,A公司完成了大部分的设计工作,而T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完成的工作量,因此支持了A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到合同履行、工作量确认以及设计费用支付等问题。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1. 合同的明确性: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工作量、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依据。
2. 证据的充分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妥善保存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证据,如设计图纸、工作量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3. 法律程序的遵循: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应依法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成功处理,不仅为A公司追回了部分设计费用,也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合同正义和公平交易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可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公正的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