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xxxx村
·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浩(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xxxxxx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主张被告拖欠混凝土款2096140元,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及诉讼相关费用。
1. 判令被告支付混凝土款2096140元。
2.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自愿降低违约金计算标准至LPR的四倍。
3.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
· 双方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原告已履行合同供应混凝土。
· 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拖欠原告混凝土款2096140元。
· 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
·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1. 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2096140元及违约金216740元,合计2312880元,分期支付。
2. 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可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 若未按调解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5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B公司负担。
· 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例展示了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及法院调解过程,最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