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贵州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湖南XX律师。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1002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XX于2021年11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