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女,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人民医院。
被告:罗XX(系罗国红之子),男,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湖南XX律师。
被告:曾X(系罗国红之母),女,193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系曾X之孙),住湖南省临武县。
被告:罗X(系罗国红之女),女,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原告胡X与被告罗XX、曾X、罗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胡X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X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4元,减半收取计1372元,由原告胡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