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肃A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 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XXX号
被告:甘肃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XX号工位
· 代理律师:程浩,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讼请求:
· 要求B公司支付广告使用费、违约金、滞纳金、电费共计1,694,109.7元。
合同情况:
· 签订日期:2021年7月21日
· 合作期限:2021年6月15日至2024年6月14日
· 广告使用费:3,330,000元,半年预付,分6次支付
被告辩称:
· 认可欠付广告资源使用费,但认为不应承担违约金,理由是疫情期间广告牌基本未使用。
· 作为中小企业,请求降低违约金计算。
· 对原告所付电费表示异议,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所承接的广告牌产生的电费。
法院认定:
· B公司应支付A公司广告资源使用费938,000元。
· 滞纳金与违约金不应重复计算,违约金为93,800元(938,000元*10%)。
· 电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 B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A公司支付广告资源使用费938,000元、违约金93,800元,合计1,031,800元。
· 驳回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 10024元,由A公司负担3919元,B公司负担6105元。
上诉信息: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