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原告周XX与被告唐X、唐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4-01-2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85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湖南XX律师。

被告:唐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湖南XX律师。

被告:唐X,男。

原告周XX与被告唐X、唐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X及唐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576000元(其中本金400000元,利息176000元,利息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从2018年8月15日开始计算到2020年6月14日止),并判决二被告按月息2分的标准,承担从2020年6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5月15日,原告周XX为甲方,被告唐X、唐X为乙方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即从2018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借款月息为2分。在借款合同中,被告唐X、唐X约定用郴州市北湖区广场西XX(郴房私字第03159号)房产作为抵押物。在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当日,原告从银行转账400000元到被告唐X账户中。被告在借款后除支付原告三个月的利息外,对其他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不予偿还。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被告未到庭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对以上证据的确认,本院认定如下:

二被告系堂兄弟关系,原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二被告。2018年5月15日,原告周XX(甲方、债权人)与被告唐X、唐X(乙方、债务人)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第一条、借款内容1、借款总金额:肆拾万圆整,借款用途:本借款因投资需要,不作为其他非法使用。3、借款期限:时间为叁个月,即自2018.5.15起,至2018.8.14止。4、借款利息:月息为2分。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主动还本付息。第二条抵押物事项1、抵押物名称:房屋所有权证(郴房私字第03159号)郴州市北湖区广场西XX房号503。2、抵押期限:至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原告周XX于当日向被告唐X账户转入借款400000元。

另查明,该借款合同中的抵押物未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庭审中,原告周XX未向法庭提供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原件予以核实借款的真实性。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周XX未向法庭提供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原件予以核实,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提有效证据,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XX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560元,减半收取4780元,由原告周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852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