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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XX公司与中国XX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4-01-2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15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郴州市XX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人民东XX。

法定代表人:马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湖南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XX。

负责人:张XX。

原告郴州市XX公司与被告中国XX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郴州市XX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益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郴州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98元,减半收取7449元,由原告郴州市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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