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我方代理原告,法院审理后支持我方全部诉求!
具体案情如下: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 65,000元及逾期利息 ( 以65,000 元为基数,自2021 年 11 月 20 日起至 2022年1月 30日,利息为 2,000 元;自2022年1 月30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 ** 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 年 11 月 20 日,因被告工厂搬迁,被告使用原告的吊车、货车、人工并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使用费、人工费以及借款共计 65,000 元,还款日期为 2022年 1月 30 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人民币 65,000 元以及逾期利息。经原告催要,被告拒绝回应,被告逾期还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綦**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欠款属实,但当时我们说好了用机器顶债,而且原告已经将机器拿走了,不知道为什么又起诉我。
经审理查明,2021 年 11 月 20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张,载明债务人本人綦**由于债务人工厂搬迁所用的吊车、货车、人工和借款事情,于 2021 年 8 月 28 日到 2021年11月 20日。亏欠于**人民币 65000 元,经双方协商,利息定位人民币 2000 元整,债务人必须于 2022 年 1月 30日前将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到期未还,债务人将一台 4 米钢板折弯机给亏欠人于**作为偿还借款。双方约定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律师费、诉讼法、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是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
再查,2022 年 4月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綦** 4 米钢板折弯机一台,由于债务人綦**工厂搬迁所用的吊车、货车、人工和借款等事情,于 2021 年 8月到 2021 年 11 月 20日,亏欠于** 65000 元。今收到綦** 4 米钢板折弯机一台,以抵押于**欠条,等欠款还完后,机械由基**收回,抵押日前从 2022年 4 月2日至 2022年 5月 10 号前,若 5 月 10 未归还欠款,设备归于**所有另查,于**同辽宁**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事务所为原告诉讼基**提供法律服务,收取律师费 ** 元,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欠条、收条、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税发票、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予采信。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所签欠条及收条中 4 米钢板折弯机能否抵偿被告所欠原告的全部债务。依据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称述可以确认,被告因搬迁工厂所用原告吊车、货车、人工费及借款等事情,对原告负有 65,000 元的债务,双方约定了 2022 年 1月30 日前的债务利息为 2,000 元。后在原告出具的收条中,原告将被告 4 米钢板折弯机拉走,以抵押欠款,待欠款还完后,机械由被告收回,若 2022 年 5 月 10日未归还欠款,设备归于**所有。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基于保护债权的理念,债的更改一般需有当事人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否则,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换言之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如未约定消灭原有的金钱给付债务,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而非原金钱给付债务的消灭,债权人应通过主张新债务亦或旧债务履行以实现债权,因此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张该笔债权。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双方已明确约定由债务人承担,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借款本金 65,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以 65,000元为基数,自2021 年 11 月 20 日起至 2022年1月 30 日,利息为 2,000 元;自 2022 年 1月 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
二、被告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于**律师费 **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608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綦**负担,此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