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与案外人(出借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案外人因无法偿还原告款项,同意将其对被告的到期借款债权转让给原告。2023年11月14日,原告与案外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案外人将其对被告享有的90万元债权及从权利全部转让给原告。案外人曾于2015年分三次向被告账户支付借款共计100万元,被告仅于2016年1月20日偿还了10万元,剩余90万元至今未偿还。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款项。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万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债权转让是否有效以及原借贷关系中是否约定了利息。法院认为,案外人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被告尚欠90万元未偿还。关于债权转让,虽然债权转让通知书被退回,但原告通过诉讼的方式通知了被告,法院确认债权转让已发生效力。关于利息,由于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对利息进行约定,故法院不支持原告的利息主张。
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成功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取得了对被告的债权,并经过法院确认。这一案例表明,即使在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出借人依然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债权。同时,也提醒债权人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应明确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以保障自身权益。此外,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多样,即使直接通知失败,通过诉讼方式亦可达到通知的效果。
注意事项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中未透露当事人的真实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