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17日签订了《商务楼买卖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由被告合作开发建设的商务写字楼两套房产。原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共计350250元。然而,被告未按约定和法律规定与原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手续。原告了解到,涉案楼盘因被告方的原因被政府命令停工、限制网签备案手续,且被告之间存在多起经济纠纷,楼盘至今主体尚未完工,处于停工状态。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买卖协议并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份《商务楼买卖协议》。
被告共同返还原告购房款350250元,并支付违约损失(以350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买卖协议是否应当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虽然协议书没有约定具体的交付时间,但由于被告原因导致楼盘停工,且存在合作争议,导致商务楼至今不能完工、交付使用,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原告的合同期待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解除买卖协议的诉讼请求。关于违约损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了计算标准。
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虽然协议没有明确约定交房日期,但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协议时,应注意协议内容是否完备,以及开发商的信誉和项目进展情况,以防类似纠纷发生。
注意事项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中未透露当事人的真实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