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3月29日签订了一份商务写字楼认购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务楼的15层03室,房屋总价款为636185元。原告按约定支付了30万元房款,但被告未按法律规定与原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手续。原告了解到涉案楼盘因被告原因被政府责令停工、限制网签备案手续,且被告与施工单位存在经济纠纷,楼盘主体未完工,处于停工状态。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认购协议并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务写字楼认购协议。
被告需返还原告房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认购协议的性质、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以及责任承担方式。法院认为认购协议属于预约合同,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因被告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关于责任承担,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承担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的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认购协议虽然不是正式的买卖合同,但原告已按约定支付了部分房款,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应注意协议内容是否完备,以及开发商的信誉和项目进展情况,以防类似纠纷发生。
注意事项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中未透露当事人的真实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