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XXX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XX、王XX、王XX286375.07元及被告汪XX6000元;
二、被告蒋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XX、王XX、王XX223479.31元;
二、驳回原告李XX、王XX、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40元,由被告蒋XX负担820元,被告汪XX、泰州XXX险各负担41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各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