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扬州XX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59994.82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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