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运输毒品罪案件,当事人无罪释放,案件转为行政案件
案情介绍:当事人甲从事旅社经营,虽涉及吸毒,但未成瘾,经济来源可靠。年初受朋友所托,其本人到重庆代购毒品海洛因一包回贵阳给朋友吸食,8月再次受朋友所托购毒,贩毒人员通过网约车送到贵阳市观山湖区,甲前往获取后交给朋友吸食。
甲在经营的旅社被抓获时,身上也被搜出小零包,公安机关审讯后重点将甲从重庆到贵阳购毒行为认定为跨区域的运输毒品,因而以该罪名刑事拘留。
辩护方案:刑事拘留后介入,经过多次会见和掌握的信息可知,甲基于自吸和代购而转移毒品,没有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犯罪的故意,未造成毒品交易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所持有的小零包毒品数量未达到10克以上,根据最新《昆明会议纪要》,不以运输毒品罪论处。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甲被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立案刑拘提高考核,以及对运输毒品罪认识不足的问题。案件在检察院报捕阶段,辩护人多次沟通检察官,并提交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让公安机关撤回报捕,并立即释放当事人,案件转为行政案件,以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