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被告人吕XX与被害人董XX签订借款协议书,从被害人处借款170000元,并向被害人董XX交付了其伪造的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中XX楼的房屋产权证书及吕XX母亲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诺到期如不归还借款,董XX有权处置房产或无偿受让土地。
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人吕XX只归还3000元,剩余款项未偿还,被害人董XX开始经营管理吕XX的土地直至2020 年年初,该土地被国家征收,因双方对补偿分配发生纠纷,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8月1日被告人吕XX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0月28日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1年7月16日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
(一)是否存在欺骗行为?
被告人吕XX除了提供假的房产证外,还用11.4亩的土地进行了担保,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第五条约定:乙方若2012年7月12日止为清偿甲方欠款,则乙方自愿将道里区榆树XX转厂的土地无偿转让给甲方。
首先,该土地是真实存在的,共计11.4亩。协议签订后,犯罪嫌疑人吕XX也按照买卖协议约定,将土地已经交给了董XX经营。
其次,该11.4亩土地是否能给受害人带来收益,不会让受害人受到损失?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受害人通过出租吕XX的土地及领取粮补及占地补贴,共计获取至少132583. 26元的钱款。
因此,虽然被告人提供假的房产证,但是从被告人将土地交给受害人经营这一行为,就能够证实被告人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而且这也是受害人董XX早在2012年就发现房照是假的却不报案的真正原因,因为有土地抵押,债权早晚都能实现。
(二)是否存在隐匿财产、挥霍财产、逃匿等行为?
不能将日常生活中的“躲债行为”等同于“逃匿”。被告人吕XX并非失踪找不到,在被害人报案之前,吕XX因为需要交纳农村合作医疗事宜及探望亲属也会经常回村里,村委会工作人员都有吕XX的联系方式,根据受害人董XX的陈述,此次征地也是董XX给吕XX打的电话,告知土地要征收的事实。并且本案有关关键情节不能忽视,就是吕XX的土地抵押在被害人处,土地在受害人手里,地点又是哈尔滨市城郊,所有人都知道,土地早晚都会被征收,一旦被征收,就会获取一大笔补贴,因此,受害人的债权不会受到损失,这也是受害人长达八年不报案的真正原因!
二、在受害人董XX向公安机关报案时为止,吕XX具有还款能力的,不存在公诉机关所述被告人转移财产的行为;
1.根据公安机关的扣押单,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查封了吕XX名下银行存款XXX元,扣押了一辆价值155000 速腾轿车一辆,受害人完全可以到法院起诉吕XX,要求其还款。
2.犯罪嫌疑人在取得土地补贴后未还款的原因:
根据受害人董XX提交的双方于2020年3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协议约定利息为0.0275元,吕XX需要再归还董XX618800元。首先,该协议是在董XX的父亲和董XX威胁下签订(有录音),如果吕XX不同意董XX父子的条件,他们就拿假房产证的事情威胁要报案,强迫吕XX签订该协议书;其次,在签订此协议前,董XX已经获得至少132583.26元,实际上,吕XX尚欠董XX3多万元,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借款未约定利息的,不支付利息。该协议是无效的,吕XX可以拒绝履行,这也是董XX没有拿着该协议到法院起诉的原因。
三、本案中被害人获取的132583.26元土地承包费收益不属于被害人靠自力救济取得:
自力救济行为(或私力救济行为),是指原本应当通过公权力阻止某种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公权力行使的缺失,权利人利用私力阻止违法犯罪,保护合法权益的一切行为。《民法典》1177条第1款但书的规定,行为人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通过庭审查明,被告人借款时间是2012年,被害人报案时间是2020年,被害人在2012年就已经知道房产证是假,却在长达8年的时间没有报案,最后报案是因为土地被政府征收,被告人没有按照《协议书》给付被害人XXX元,被害人才报的案,也就是在此之前,因为有土地在,能够为被害人带来利益,被害人的权益是有保障的。
四、通过卷宗材料,可以看出,本案就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本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董XX为了霸占吕XX的巨额财产,故意隐瞒本案的关键事实及证据,借国家机关之手,报复、陷害吕XX,本案是典型的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替他人追债的违法行为,公安部三令五申禁止公安机关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国家机关已经沦为当事人的讨债的工具。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吕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判决结果】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道里区人民法院裁定允许检察院撤回起诉,检察院撤诉后对吕XX作出不起诉决定。
【裁判文书】
道里区人民法院(2021)黑0102刑初***号之二刑事裁定书。道里区人民检察院哈里检刑不诉[2022]***号不起诉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因吕XX交付的土地承包证书为真,董XX客观上从吕XX的土地获得利益,该土地实际具有经济价值,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事实不清;手段行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已超过追诉期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XX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