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海南省**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饲料有限公司
立案时间:2023年11月7日
开庭时间:2023年12月18日
二、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
原告: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市**区**镇**村四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和,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县***号路。法定代表人:赖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刘某,均为该公司员工。
三、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事实:王某于2020年4月15日入职***饲料有限公司,担任原料保管员一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2023年9月14日。2022年12月15日,公司单方面以王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不支持其经济赔偿金请求。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1.王某与***饲料有限公司之间在2020年4月15日至2022年12月16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饲料有限公司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四、双方主张与理由
原告(王某)主张:
.确认与***饲料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2年12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
.***饲料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赔偿金34202.35元。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
.理由:王某认为公司在全国疫情放开管控后继续下发疫情防控通知限制员工自由属违法行为,且其行为不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被告(***饲料有限公司)主张:
.王某曾多次因酒后上班、耽误工作开展被警告,且于2022年12月8日晚翻墙外出并打架斗殴,严重违反公司纪律。
.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合法合理,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理由:王某的行为已违反公司《企业员工严重违纪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且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审议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五、判决结果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饲料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2年12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4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结语
本案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及经济赔偿金的支付问题,是劳动争议中常见的纠纷类型。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的主张、证据及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