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法院:海南省**县人民法院
原告:覃某,女,19**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海南省**县**镇**号
被告: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县**镇**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和,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
立案时间:2023年11月3日
二、案件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关系:
原告覃某与被告张某于2008年相识后自由恋爱,2009年7月按当地风俗办酒结婚,2011年7月2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二女三子,分别为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
离婚原因:
1.家庭暴力:被告性格暴躁,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拳打脚踢等。
2.经济纠纷:被告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隐藏收入,导致双方失去信任。
3.犯罪行为:被告因多次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严重损害原告及子女声誉。
4.不良生活习惯:被告嗜酒如命,酒后对原告进行性虐待及不安全性行为,导致原告多次意外怀孕并打胎。
5.感情破裂: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三、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立即解除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判令婚生女张某1、张某2、张某5归原告自行抚养。
.判令婚生子张某3、张某4归被告自行抚养。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四、审理过程
委托人在第三次起诉离婚时才委托吴坤和律师介入,办案过程中有遇到困难、有遇到阻力,但始终与委托人并肩同行,终于收到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委托人正式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结束三年多以来的漫长维权路。
五、案件结果
本案已审理终结,一、准予原告覃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双方共同生育的女儿张某1、张某2、张某5由原告覃某自行抚养,儿子张某3、张某4由被告张某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