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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罪,成功辩护不予认定“情节严重”

作者:时间:2024-02-2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45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3年7月14日,陈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羁押,随后被刑事拘留、逮捕。公安机关经查,认定其介绍性交易约1700余次,获利约52000元。公诉机关认定陈某属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第1款,应当追究其介绍卖淫罪。

    谢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经过认真查阅卷宗,多次会见陈某核实情况,提出对陈某介绍卖淫次数及获利金额的认定有异议。陈某多次供述中的介绍卖淫次数及获利金额不一致,现其明确辩称次数和金额有误,在无任何其他证据能证明陈某确定介绍性交易约1700余次,获利约52000元的情况下,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就低认定。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建议,认定陈某情节严重证据不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如法院认定情节严重,起刑点为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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