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先生(租客)为江西省人,多年来一直在东莞市大朗镇从事女鞋、女包贸易。2015年5月起至2021年4月,文先生(租客)向陈女士(房东)租赁位于东莞市大朗镇xx路的一、二层楼宇用于经营鞋店。2015年初次签订合同和2018年、2021年两次续签合同时,文先生(租客)除依照合同交纳押金租金等费用,还被陈女士(房东)索要了“喝茶费”共计240,000元,其中2021年4月28 日支付“喝茶费”100,000元,2018年3月10日支付“喝茶费”80,000 元,2015年5月10 日支付“喝茶费” 60,000 元。2021年因疫情原因,文先生(租客)决定关闭鞋店回江西老家发展,故与陈女士(房东)协商,希望其退还押金及20,000元及“喝茶费”240,000元。陈女士(房东)认为文先生(租客)单方解除合同,坚决不愿意退还押金,且认为“喝茶费”已收取无退还的可能。
文先生(租客)经朋友介绍后,向我咨询退押金及“喝茶费”的可能性。我先向他了解了事情的全部经过,审阅了全部的租赁合同、聊天记录等材料,给出了详细的分析,文先生(租客)听过我的分析后感受到我的专业、真诚,决定委托我全权代理。
代理案件后,我向东莞市第xx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要求陈女士(房东)按合同无效部分比例退还押金,同时退还“喝茶费”2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我主要从两个方面切入案件:一是租赁房屋部分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未取得产权登记,所订立的合同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的,应当返还已取得财产。以此主张被告陈女士(房东)退还押金。二是被告陈女士(房东)收取了原告文先生(租客)240,000元,但是每次支付均无法定及约定的事由,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开庭审理时,法院认可了我对于合同无效按比例返还押金的主张,对于“喝茶费”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是因被告对2015年、2018年的两笔“喝茶费”提出时效抗辩,抗辩成立,对此140,000元不予审理。对于第三笔“喝茶费”100,000元因原被告每次签订租赁合同均同时额外支付费用,且原告未提异议,认为是双方认可的一种交易惯例,对租金有补偿性质。但是因此份租赁合同只履行了一年零八个月,基于公平原则,作为租金补偿性质的“喝茶费”也应当按比例退还。根据计算按比例被告陈女士(房东)应当退还原告文先生(租客)44444元。文先生(租客)对于这个结果表示满意,原本以为分文难取,现在他是身边这么多支付大额“喝茶费”后第一个通过诉讼要回了的人,非常感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