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本案为刘畅律师办理。本案在伊春地区具有重大影响力,被定为“429”专案。该案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百余人,案发两年后尚未处理完毕。本案嫌疑人杨某某家属委托律师时,距一审庭审时间较短,律师在开庭前向法庭提交了代理手续。本案跨越“疫情”期间,因身体原因,律师无法到现场开庭,对于该客观情况,法院不同意律师的延期申请,未能保证被告人委托律师的辩护权。
发回重审结果:刘畅律师在阅卷后认为,检方指控事实不清。本案侦查阶段因主观故意无法认定问题被两次不批捕,而后该案经报请上级机关移送至另一办案机关,嫌疑人被批捕。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年,罚金十万元。一审法院庭前就认为应按量刑建议处罚。一审庭审辩护人举证的新证据一审法院未予采信,支持了量刑建议。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辩护,二审法院支持辩护人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观点,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办案机关: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法院(一审)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