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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纠纷——我方诉求得到法院全部支持

作者:时间:2023-12-2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18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冯XX

被告:马XX

被告: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山东XX律师。

被告:吴XX

原告冯XX与被告马XX、王XX、吴XX健康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 20221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马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 8478.1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00 元、护理费 160 元、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待鉴定后再行追加;2.本案 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马XX受被告吴XX、王XX雇佣,系铲车司机。2022 10 22 日,被告吴XX、 王XX打电话给原告单位,请原告单位派人前往任城区某地方维修机器。后原告进入某地方在进行正常操作维修机械时,被被告马XX驾驶的铲车压伤。其间原告多次大喊呼叫制止,但被告马XX无视原告呼叫,再次用铲斗进行第二次挤压,造成原告手掌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手第 5 掌骨开放性骨折,左尺神经手背支断裂,左手皮肤挫裂伤、左手挤压伤。进行了手肌腱、血管、神经探查术,伤口的切除性清创术,掌骨骨折闭合复位钢针内固定术,皮神经缝合术。 住院治疗 2 天后,于 2022 10 月出院,出院后消炎治疗并多次复诊。现被告以多种理由拒绝赔偿原告损失。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求贵院判如所请。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医疗费 9521.36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 元、营养费 1800 元、护理费 4800 元、误工 费 51137.26 元、交通费 500 元、精神抚慰金 1000 元及鉴定费 2080元,共计 70938.62 元。

被告马XX辩称,被告马XX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被告王XX经营煤炭加工行业,机械发生故障后,经常求助于某汽车维修部韩XX给予有偿帮助,由韩XX安排其工人前往维修,维修活动结束后,将劳务费支付给韩XX。该种模式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的法定情形。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虽然某汽车维修部系个体经营户,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但事实上其与原告形成劳务关系,赔偿的主体系某汽车维修部、韩XX。所以,马XX不是本案被告的适格主体。

被告王XX辩称,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告自称手部受伤时铲车以及其他人员均没有工作,其伤情不可能是由他人造成。铲车用于将煤炭铲入破碎机,并使用破碎机将煤块加工成客户预定的规格。根据答辩人向马XX询问后得知,事发当天因破碎机故障无法使用,在机械维修期间内,现场的铲车并没有工作,故根本不可能存在马XX驾驶铲车将正在维修机械的原告手部压伤的情形。事发当时除原告在修理机械外并没有其他人进行施工作业行为,原告受伤不可能是他人造成,其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二、原告主张权利的对象错误,其应向某汽车维修部及其经营者韩XX主张赔偿义务。某汽车维修部及其经营者韩XX对外承揽修理煤炭破碎机等机械的工作,答辩人机械出现故障后,经常打电话请韩XX到场维修,韩XX派人到答辩人处维修完毕后,答辩人将维修费用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韩XX。2022 10 22日因煤炭破碎机离合器故障,答辩人打电话请韩XX到场维修,韩XX派其员工冯XX到场,维修过程中原告称手部受伤无法完成修理工作。答辩人请某汽车维修部维修机械,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系接受承揽人指派为答辩人维修机械,其与承揽人之间系提供劳务关系,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劳务受到损害, 应当向接受劳务者韩XX及其经营的汽车维修部主张赔偿责任,无权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吴XX未到庭。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 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 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原告接受承揽工作即维修被告王XX的煤炭加工机械的离合器时,被告马XX在无偿提供帮工时,因过失将原告致伤,原告要求被告马XX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关于各项费用合计为 40,453.96 元。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 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被告马XX系向原告提供帮工,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拒绝被告马XX提供帮工,被告马XX可酌情向原告进行补偿,即被告马XX承担 16,181.58 元(40,453.96 元×40%) ,减除被告马XX已给付的 5320.1 元,被告马XX承担数额为 10,861.48 元。

被告马XX的帮工行为与被告王XX、吴XX无关联性,原告要求被告王XX、吴XX赔偿,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被告马XX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被告王XX、吴XX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 第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 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马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冯XX10,861.4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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