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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苗圃种植与A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4-09-0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26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济宁市任城区某苗圃种植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绿化苗木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A公司支付了约定的苗木款项,但后续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某苗圃返还部分款项。A公司认为双方并无真实货物交易,合同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等强制性规定。某苗圃的经营者老李委托阴明律师代理此案,对抗A公司的诉讼请求。

阴明律师在接受老李的委托后,采取了以下办案策略:

合同有效性论证:阴明律师首先论证合同的有效性,指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证据收集与分析:律师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支付凭证、证人证言等,用以证明某苗圃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且A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无效。

法律适用: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契约精神,合同一旦成立,非有法定无效情形,不得随意解除。

反证原告主张:针对A公司提出的虚开发票等非法目的的主张,阴明律师通过证据和法律论证,反驳了原告的不实之词,指出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

案件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A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无效,且即使按照A公司的主张,其与某苗圃签订的合同目的不合法,诉争利益不属于民法保护范畴。

总结

本案中,阴明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成功地为某苗圃维护了合法权益。律师的办案思路清晰,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得当,最终赢得了案件的胜利。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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