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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观澜支行、郑惠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0-08-1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10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XX03执46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观澜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中航格澜阳光花园商业B2栋首层,组织机构代码73206267-X, 代表人:A,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A,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A,女,1947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A,男,1944年5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观澜支行(以下称工商银行观澜支行)与被执行人A、B、C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85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本金人民币492884.19元及利息、律师费人民币15226元、仲裁费人民币19653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A、B所有的福田区黄木岗笔架山派出所住宅楼303号抵押房产,经协商,首封法院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16)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60号函同意将上述房产交我院处分,2017年1月19日,工商银行观澜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被执行人已清偿了本案全部债务人民币609064.05元,请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2月14日支付执行费人民币8490.64元, 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850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85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本院对福田区黄木岗笔架山派出所住宅楼303号房产(房产证号30××06)的轮候查封,此房产交回首封法院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最久 审判员  A 审判员  侯 旭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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