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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

作者:时间:2024-09-1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38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阴明律师作为被告老王的代理律师,成功地为被告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原告济A公司与被告老王之间存在劳动争议,A公司否认与老王存在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A公司主张被告所驾驶的车辆仅是挂靠在公司名下,被告与车辆实际所有者老李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与A公司无关。被告老王则主张自己自2019年2月起在原告处担任驾驶员,原告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并拖欠工资。

阴明律师首先确认了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通过收集被告在原告公司的工作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了被告为原告提供了劳动并接受了原告的管理。

针对原告提出的挂靠关系主张,阴明律师通过分析挂靠协议的内容和实际执行情况,指出被告并不知道挂靠协议的存在,且被告的工作内容和工资支付均与原告公司直接相关。

阴明律师还指出,即使存在挂靠关系,也不能否认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因为被告的工作内容是原告公司业务的一部分,且被告的工资由原告直接支付。阴明律师成功地为被告老王争取到了以下权益:

确认了原告与被告之间自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5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需支付被告拖欠的工资11000元。原告需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000元。原告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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