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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4-06-1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75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8月29日12时40分,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其他道路东小口镇至东小口镇段太歇路北京市政路桥门口处,刘某驾驶车牌号为×××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齐某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我受伤。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回龙观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齐某无责任。

     后齐某委托律师维权,最终法院支持齐某得诉讼请求,获赔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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