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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某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4-06-1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564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4月1日,A公司与B公司协商,租赁B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横街子村的房屋及场地(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及场地),双方签订了《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租该房屋及场地,用于超市、公寓、办公室之用,租赁期限十年,自2015年4月1日至2025年8月1日止,期间包含4个月的装修免租期,年租金前四年为230万元,租金给付方式为先付后用,每年给付一次,A公司应于每年租期开始日前30日交纳下一年租金。对于违约责任,双方合同中也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委托公司依约将涉诉房屋及场地交付A公司使用,A公司也交了第一年的租金。但自2016年8月起A公司就再未交纳租金,B公司向其发送了《租金催收函》、《解除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通知书》,但A公司却至今未缴纳拖欠房租且依然占据涉诉房屋及场地。A公司在使用房屋及场地期间,在此处进行了违章建筑施工,多次被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横街子村综合执法队发现,要求停工拆除。另,A公司还拖欠电费。A公司已构成严重违约。B公司聘请律师维权,经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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