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日,A公司与B公司协商,租赁B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横街子村的房屋及场地(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及场地),双方签订了《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租该房屋及场地,用于超市、公寓、办公室之用,租赁期限十年,自2015年4月1日至2025年8月1日止,期间包含4个月的装修免租期,年租金前四年为230万元,租金给付方式为先付后用,每年给付一次,A公司应于每年租期开始日前30日交纳下一年租金。对于违约责任,双方合同中也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委托公司依约将涉诉房屋及场地交付A公司使用,A公司也交了第一年的租金。但自2016年8月起A公司就再未交纳租金,B公司向其发送了《租金催收函》、《解除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通知书》,但A公司却至今未缴纳拖欠房租且依然占据涉诉房屋及场地。A公司在使用房屋及场地期间,在此处进行了违章建筑施工,多次被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横街子村综合执法队发现,要求停工拆除。另,A公司还拖欠电费。A公司已构成严重违约。B公司聘请律师维权,经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