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涉案的有原告、三被告签名的附件二(整体组织架构图)来看,要达到这一构架,必须进行一系列的股权变更。从各方当事人履行2014年9月30日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来看,正是落实这一构架。所以,被告张X对于2014年9月30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完毕的抗辩意见,是单独将此份协议拿出来说事,割裂了各方当事人的整体的换股重组的意图。由于该意图的最终实现是需要一系列合同以及股东会决议等文本的订立。换言之,2014年9月30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只是各方当事人实现换股重组合同目的的一个环节。由此,2014年9月30日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还没有完成,依法能够解除。原告发函解除,行使法定解除权,被告张X未按照法律规定在三个月内提起异议诉讼。非解除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异议权,异议权丧失,合同无争议地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