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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某、宁波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时间:2024-04-2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32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述其于2022年7月29日下午2:30左右在某公司装配车间内放置产品时摔伤,但仅提供了证人的书面证言,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受伤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未作出工伤认定,因此,原告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证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即使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原告要求该工伤保险待遇时距其受伤已经超过一年,其并未举证证明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故仲裁时效已过,本院对诉请也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竺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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