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秦某提交出租方(甲方)为宋某、承租方(乙方)为林某、秦某,2016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甲方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号高标润源公寓,各两层共计335间公寓用房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暂定5年,年租金200万元,付款方式为上交,甲方全部施工完毕交付乙方正常使用,乙方付清全年租金,第二年开始租金每半年一付;从2016年9月1日开始计租,第一年租金期限为2016年9月1日到2018年1月30日止;如因国家拆迁、不可抗力因素需提前终止合同时,乙方多交租金全额退回,如三年内拆迁等,乙方增加的设施所产生的投资金额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负责;租赁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需向对方缴纳年度租金20%作为违约金。
后该处房屋遇拆迁腾退,未到期房租142万元未退还,林某、秦某遂委托律师维权,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