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9日19时5分,在北京市朝阳区东苇路马厂路口北东苇路H10113号灯杆处,高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时,车辆前部与由北向南行驶在道路东侧行驶陈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前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高某和陈某受伤,朝阳交通支队机场大队适用普通程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驾驶与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和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负事故同等责任;陈某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负事故同等责任。
高某、陈某均构成伤残,高某十级,陈某九级加十级,陈某委托律师维权,高某反诉,由于未上保险,故不涉及保险公司,法院经审理依法做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