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北京某公司与大连某公司签订《石化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北京某公司从大连某公司处购买煤油4000吨,后经油库计算准确数量为4052.5吨,每吨单价8450元。北京公司及时将货款全部支付给大连公司,而大连公司只向北京公司供货2500吨,剩余1552.5吨无法继续供货。经多次沟通,大连公司承认剩余货物无法提供。大连公司做出承诺,承诺在一个月内将剩余货物的全部货款退还北京公司并赔偿损失,后大连公司未能兑现承诺。2012年5月18日,大连公司做出《还款计划书》,后大连公司未按照《还款计划书》履行还款义务。北京公司委托王律师诉至法院,要求大连公司退还货款12001593.2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