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双方协商约定,上海某石油公司向北京某化工源公司购买柴油1238.59吨,含运费每吨7670元(运费每吨200元),总价值950万元。并约定北京某化工公司负责将油运输到上海某石油公司指定的客户处,配送费用按发送地点约定。后,上海某石油公司支付货款950万元,并支付配送运费209613.8元。北京某化工公司却未能完全履行义务,尚有41.1吨油没按指定运送到客户处。后上海某石油公司多次同对方协商无果,委托王律师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北京某化工公司退还货款315237元,退还配送运费822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公司承担。法院经审理,支持了上海某公司的请求,北京某化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中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