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原告为海花岛2号岛第一分区(项目名)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被告购买涉案物业后,与原告就物业管理服务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按时向原告支付物业费;被告所购房屋建筑面积为75.60平方米;收费标准为按照每月每平米3元收取;每月10日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协议中约定被告逾期缴纳物业费的,应按相应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购买房产后,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无故拖欠物业费。根据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分摊费是被告的义务。原告通过多种方式,多次催促被告交纳物业服务费,但被告至今拒绝履行。被告恶意拖延、拒绝支付物业费的行为,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并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该案件中,被告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到庭参加诉讼。即使法官秉承公正依法判决,但被告这种行为仍然会让自己的合法权利面临受到侵害的危险,到庭参加诉讼或是由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仍是必要的。作为胜诉方,也不能因为胜诉就有所放松,后续的执行仍然要时刻跟进,避免胜诉判决成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