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当事人包括:
原告:安某章,男,196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高伟,山东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剑,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徐学军、魏光君,山东路和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的审理过程是:
法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安某章于2024年5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的裁定:
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准许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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