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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律师成功案例:A诉B劳动争议案涵工伤赔偿

作者:时间:2024-07-1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02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A自2020年7月起在B公司工作,2022年7月3日在工作中受伤,经诊断为多处骨折及擦伤。A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玖级。A与B公司因此产生劳动争议。

案件详情:A向烟台市芝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B公司在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B公司支付以下款项:

  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4831元。

  2. 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9221.25元。

  3.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6182.96元。

  4. 工资差额:2023年3月、4月、5月期间5000元,2023年9月、10月、11月、12月期间16413元。

  5. 防暑降温费:3600元。

  6.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7654.87元。

  7. 未休年休假工资:25047.3元。

  8. 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案件处理:高伟律师作为A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仲裁过程。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经过调解,自愿达成了以下协议:

  1. B公司支付A工资、经济补偿、工伤待遇等各项补偿共计90000元。该款项分两笔支付,2024年5月31日之前支付50000元,2024年6月30日之前支付40000元。

  2. 若B公司任意一笔款项未按期支付,则A有权按照总额117000元扣除B公司已经支付的款项后剩余的金额申请强制执行。

  3. 双方认可劳动关系于2023年11月27日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B公司承诺按照上述内容向A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4. 上述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及经济纠纷。

案件结果:仲裁委员会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律师贡献:高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谈判技巧,成功为A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并确保了协议的顺利执行,维护了A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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