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某委托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宋晓律师于2023年5月11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A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B公司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A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70元,由申请人郭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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