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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公司与滨海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时间:2020-06-2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85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XX公司与滨海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商初字第0259-3号 原告江苏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B(特别授权),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XX公司与被告滨海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5元,保全费1245元,合计2710 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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