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XX公司与滨海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商初字第0259-3号
原告江苏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B(特别授权),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XX公司与被告滨海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5元,保全费1245元,合计2710
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B